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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qq群(关于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汽车 2023年10月19日 02:09 941 admin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全县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积极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出行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巡游出租、网约出租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二、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


三、对各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强行冲卡、拒绝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等妨碍执行公务的,或者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非法营运“黑车”的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黑车”;同时,踊跃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自觉支持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黑车”,不断净化全县道路运输市场,规范道路运输秩序。


举报电话:0930-5624293


广河县交通运输局


广河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编辑:左婷婷


责任编辑:马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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